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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施行!事關云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

        發布時間:2024-02-27 作者: 來源: 瀏覽:1406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云發改價格規〔2024〕1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水務)局:
        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了《云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2月20日
        云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城鎮供水價格的定價原則、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價格,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具體定價權限和范圍按《云南省定價目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水價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
        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八條 供水企業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times;(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times;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 核定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計算公式為: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于設計供水量的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divide;核定供水量。
        當實際供水量低于設計供水量的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divide;{核定供水量&divide;[實際供水量&divide;(設計供水量&times;65%)]}。
        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根據供水企業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times;(1-自用水率)&times;(1-漏損率)。
        供水企業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十二條 分用戶類別供水價格,應當以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用水結構為基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監管周期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5年。
        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 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供水企業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
        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部隊生活用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類別價格執行。
        (三)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洗浴、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產、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
        各州(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對各類用水具體范圍進行進一步細化。
        第十六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一)階梯水量確定。階梯設置不少于三級:第一級階梯水量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級階梯水量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級階梯水量為超出第二級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和近3年居民實際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確定分級水量。原則上每3年(與價格監管周期保持一致)對現行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并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二)階梯價格制定。應考慮不同階梯的保障功能,第一級和第二級要保持適當價差,第三級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拉大價差抑制不合理消費。原則上,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區,應進一步加大價差,具體由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稀缺狀況等因素確定。
        (三)計量繳費周期。應充分考慮季節性用水差異,以月度、季度、年度作為計量繳費周期,具體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原則上以居民家庭用戶為單位,對家庭人口數量較多的,通過適當增加用水基數等方式妥善解決,具體增加用水基數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類別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按照不低于第一級階梯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一)用水定額。各地可依據《云南省地方標準用水定額》,也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嚴格的分行業用水定額。
        (二)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根據用水定額標準,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原則上不少于三檔,其中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缺水地區應加大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2倍。
        (三)超定額累進加價原則上僅為自來水價加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
        (四)計量繳費周期。充分考慮非居民用戶習慣和生產周期性差異及供水企業抄表等因素,以月度、季度、年度作為計量繳費周期,具體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因供水企業抄表等原因推遲或提前抄表的,以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減少用水定額計費基數。
        第十八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業收取并單列,按照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主要用于管網和戶表改造、水質提升、節水技術改造及工藝推廣、彌補供水成本上漲等。
        第十九條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
        第二十條 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
        第二十一條 鼓勵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供水企業接收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后,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未移交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的,由運營管理單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將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和分攤辦法提交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并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業主按分攤標準合理分攤。
        第二十二條 城鎮供水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智能水表,為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創造條件。不具備裝表計量的混合用水戶,供水企業應與用戶核算不同用水性質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計費。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終端用戶,具備表計條件的,由轉供水單位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價格執行,供水企業應當盡快抄表到戶;不具備表計條件的,可以由轉供水單位暫按政府制定的供水價格向供水企業交納供水費用并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應當從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渠道支出,不得向業主分攤。轉供水單位要建立健全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供水企業、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二十五條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并實行成本公開。
        在價格聽證前,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本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他有關水價調整的信息;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定價機制制定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在制定和調整價格的決定實施前公開啟動定價機制的依據及理由。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定期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礎。
        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每年6月底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如實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個監管周期進行追溯。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門戶網站公示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準,以及文件依據、服務咨詢電話、舉報投訴電話,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所欠水費金額。由供水部門代收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在發票中單獨列示。
        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
        城鎮經濟困難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減免水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企業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要求。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州(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三條 各州(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督,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報修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規范收費行為
        第三十四條 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愿委托的原則,并按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建設、驗收。
        第三十五條 除已移交給供水企業的供水設施外,用戶產權范圍內供水設施的修理、維護、更換等供水安裝工程及延伸服務,應當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除受用戶委托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壟斷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業務,或指定利益相關方從事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強制增加服務項目或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第三方水表檢定機構對水表進行檢定的,送檢水表經檢定合格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水表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水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鼓勵城鎮供水企業將供水管網向周邊農村延伸,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按照本實施細則核定供水價格。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对颇鲜“l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住宅小區內二次加壓供水等有關價格問題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06〕722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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