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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公布5例計量違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4-07-02 作者:甘肅省市場監管局 來源: 瀏覽:1089

        為進一步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盯違法線索,不斷加大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與人民群眾利益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震懾了違法主體,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F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金川區某裝飾材料店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平均實際含量檢驗不合格且未正確標注凈含量案

        2024年3月27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對位于金川區北京路金戈建材市場的某裝飾材料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美佳墻襯牌”刮得平膩子粉存在定量包裝商品平均實際含量和凈含量標準不正確的違法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金川區某裝潢材料經銷部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平均實際含量檢驗不合格且未正確標注凈含量案

        2024年3月27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對位于金川區公園西路的金川區某裝潢材料經銷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美佳墻襯牌”刮得平膩子粉存在定量包裝商品平均實際含量和凈含量標準不正確的違法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71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金川區某小吃店未按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強制檢定案

        2024年4月23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金川區雙灣鎮陳家溝村的金川區某小吃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后廚發現永州電子計價秤一臺(ACS-30,執行標準GB/T7722-2020,生產編號C313056,出廠日期2023年4月,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東陽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東陽市),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該電子稱重儀表的檢定標簽及定期檢定依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金川區某商行未按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強制檢定案

        2024年5月14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對位于金川區雙灣鎮古城村四組下雙東路180號的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行經營場所有一臺生意寶(HY-3209)電子計價秤,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該電子稱重儀表的檢定標簽及定期檢定依據。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徐某使用破壞準確度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金昌市第四小學旁馬路市場進行檢查,發現徐某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執法人員將500g砝碼放于當事人的電子計價秤上,按功能鍵“單價1”重量顯示為:0.60千克,按功能鍵“單價2”重量顯示為:0.57千克。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使用破壞準確度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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