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戶:
2020年10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調整并發布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F將我院強制檢定(以下簡稱強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申請強檢業務的用戶,辦理時應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審核材料。對符合強檢受理條件的,按強檢受理并實施強制檢定工作;對不符合強檢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范圍
我院受理強檢服務的對象范圍包括:省級計量院(所)、大區計量中心、國家級專業計量站、應由省院實施強檢但省院無檢定能力的各省所屬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過審核的企事業單位。
三、所需審核材料
(一)強檢計量標準
1、適用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中的主標準器。
2、應提供《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或《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
3、應由省內實施強檢但本省無檢定能力的,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省局計量處強檢計量標準委托書,并提供本省無檢定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加蓋計量處公章。
(二)強檢工作計量器具
1、工作計量器具的強檢適用于最終用戶。
2、應由省院實施強檢但本省無檢定能力的,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省局計量處強檢工作計量器具委托書,并提供本省無檢定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加蓋計量處公章。
3、受理時應通過登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強檢計量器具公共服務系統/平臺”,現場查驗網上登記備案情況,并截圖留存。對于當地未建立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管理平臺的,應提供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蓋章的《強檢計量器具登記備案表》復印件。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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