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河報》8月11日報道,因對燃氣公司每月收取2元錢的氣表更新費產生質疑,以王合安為代表的新鄉市“10108名”燃氣用戶,因對新鄉市質監局發文準許燃氣公司采取強制措施更換超期使用燃氣表的答復不滿,將質監局告上法庭。據了解,因該案涉及新鄉市8萬多名管道燃氣用戶利益,一直以來備受新鄉市民的關注。8月9日,新鄉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質監局答復函對新鄉市的所有燃氣管道用戶,均具有普遍約束力,系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法院據此裁定,駁回“10108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表面上看,新鄉市中級法院駁回“萬人大訴訟”的理由很充分,公民只能告政府具體的行政不作為,而不能告抽象的行政不作為,即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定”,王合安等人狀告的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就好比堂吉訶德錯把風車當成了較勁的對象。
這場“官司”從程序上看,確實是打不成,但“官司”打不成,道理還明擺在那里: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燃氣表的產權屬于燃氣公司,那么其維護、更新應是燃氣公司的義務。中國消費者協會也曾明確認定“超期燃氣表更換費不應由消費者埋單”,消費者的義務只是按照使用燃氣的多少交納費用。再說了,燃氣表是燃氣公司用來收費的計量工具,是賣方的“秤”,如果買方在買東西的時候還要付“秤”錢,豈不是荒唐?市場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公正,燃氣公司利用自身壟斷地位,在交易中隨意濫收費用,強制用戶交納不合理的費用,這本身已構成了限制競爭,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規定。同樣,新鄉市質監部門作出的準許燃氣公司采取強制措施更換超期使用燃氣表的答復,也確有值得商榷之處。比如規定的出臺是否經過聽證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能做到以理服人。如果類似的規定出臺不注重程序,過于粗糙簡單、隨意性較大的話,那么這種行政決定執行起來具有普遍性、反復性和強制性,因而對民生產生的影響和危害甚至比具體行政行為還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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